一般納稅人認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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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區別
1)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,以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及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為主要標準。
2)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在計稅方法、憑證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,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暫定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500萬元(含本數)以下。
3)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,應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。隨著試點工作的開展,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試點工作的需要,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。
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標準
1)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。
2) 應稅服務的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累計取得的銷售額,包括減、免稅銷售額和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。
案例:某現代服務業企業,2011年銷售收入為550萬元,銷售額=550/(1+6%)=519萬元 > 500萬元
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現代服務業企業就應該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。
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:
①開業滿一年的企業,應符合以下條件:
年增值稅銷售額(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,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)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:
◆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;
◆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。
②新辦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一個月內,符合以下條件的,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:經稅務機關測算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,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。
③企業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(市),且實行統一核算,如總機構已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。